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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转城保涉及外来从业人员三大"纪律"





    另需注意,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无论是否采取过渡期降低缴费基数,原则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仍为7%。《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按《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保缴费(缴费比例14%),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但这主要是指过去已按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



    如果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放弃过渡期,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按城保规定执行,最低缴费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337.6元。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210元。单位最低缴费为:3896×6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0.5%)=666元。



    八项注意



    “综保”转“城保”八项注意莫忘记



    注意一:用人单位要积极为外来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城保的手续。对于参加城保的新录用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先至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管部门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然后再到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首次参加城保的手续。对于原参加综保转缴城保的外来从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先至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县外管部门办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注销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用工备案登记,再到所属区县社保中心办理参加城保的手续。



    注意二: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迄今没有被废止。如参加综保的外地施工企业目前仍按原规定执行。



    注意三:7月1日以后,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可继续按照原规定使用。



    注意四:综保转城保的对象是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留驻医院或由护工中介机构介绍而由病家聘请的外来护工,未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应按原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注意五:综保转城保后不要“翻烧饼”。综保调整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从参加城保开始计算。综保缴费时间不宜视作缴费年限,也不能简单折算。综保与城保是两种不同的制度,综保缴费模式和水平均与城保不同,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也没有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其养老待遇采取的是到龄后一次性兑现的做法,用人单位和无单位的外来从业人员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外来从业人员可以获得一份老年补贴凭证,其额度为本人实际缴费基数的7%。



    注意六: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保不可享受“过渡期”。外来从业人员中只有非城镇户籍人员,才可以采取“三险”缴费;只有“三险”缴费,才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外省市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保“五险缴费”,不可以采取过渡期办法缴费。



    注意七: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目前也不可参加“五险缴费”,即使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行。



    注意八:“综保转城保”后,低收入外来从业人员到手的工资未必减少。上海明确规定,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也就是说,职工拿到手的工资,在剔除社会保险等个人缴纳部分之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对这些人群实际上不会增加个人负担,是企业再增加一块为个人缴纳费用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