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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转城保涉及外来从业人员三大"纪律"

    据悉,目前上海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保)的人数有约400万人。根据新的规定,今后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其中,非城镇户籍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在从参加综保转到参加城保的过程中,无论是外来从业人员还是用人单位,都须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纪律”一



    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应缴城保“五险”



    28岁的小波是来自青岛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10月与本市一家机械厂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原来一直参加综保。按规定,他从 2009年7月起就可以参加本市城保,但单位以原劳动合同未到期为由,为他继续缴纳综保。这次上海市政府文件下发后,他还能“按兵不动”吗?



    2009年6月的《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规定,从2009年7 月1日起,“与属于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有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由于当时规定的制订层次比较低,一些用人单位未执行。



    这次本市《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2011年7月1日起,小波应转缴本市城保“五险”。



    参加城保职工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并按四舍五入原则先进到角再进到元。首次参加工作和变动工作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2010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3896元。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个人最低缴费为3896×60%×11%(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失业保险1%)=257元。最低单位缴费为:3896×60%×37%(养老保险22%+医疗保险12%+工伤保险0.5%+生育保险0.8%+失业保险1.7%)=865元。个人和单位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共计1122元。



    “纪律”二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者应缴城保“三险”



    慧慧大学毕业后在浦东外高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她是山西农村户口,有高级技术职称,2009年7月起按照沪人社养发(2009)22号文有关规定缴纳本市城保“五险”,从2011年7月起,她应当缴纳“五险”还是“三险”?“三险”又该如何缴纳?



    《社会保险法》施行后,本市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将统一逐步由“三险”向“五险”过渡,为了与国家法律相衔接,目前先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由于慧慧按照当时的规定已经缴纳“五险”,在原单位可以继续缴纳“五险”,但是离开原单位重新就业,应当按规定缴纳“三险”。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度(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当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 7%。其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根据过渡期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2011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即1558元。个人缴费为:3896×40%×9%(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1%)=140元。单位缴费为:3896×40%×28.5%(养老22%+医疗6%+工伤 0.5%)=444元。个人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共计584元,相当于2011年度城保“五险”最低缴费的一半。当然过渡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将按规定逐年提高。



    “纪律”三



    不按“三险”过渡期缴费应与单位协商



    小吴是一位高级白领,尽管是安徽农村户口,但是工资并不低,看到“多缴多得”的原则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中日益体现,以及跨省市流动就业的社会保险待遇转移接续也已实现,为了年老后更好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她并不愿意采用过渡期降低基数缴费,是否可以直接按照城保规定缴费?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放弃过渡期的前提条件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