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海“11·15”特大火灾系列案中的脚手架施工项目涉案人劳伟星、支上邦、沈建丰、沈建新、马东启、吴国略、王永亮等7人重大责任事故罪、行贿罪。这也是为期一周的该系列案的尾声。
2010年11月15日13时,电焊工吴国略、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上海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北侧外立面进行电焊作业。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吴国略虽拥有从业资格证,但证件在事发时已经过期。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则从未接受过正规的电焊操作安全培训,对火灾隐患知之甚少。对此,两名被告均未提出异议。
公诉机关因此指控,电焊工吴国略、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因违规操作酿成了特大火灾的后果,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承接了胶州路728号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后,将其拆分成建筑保温、窗户改建、脚手架搭建、拆除窗户、外墙整修和门厅粉刷、线管整理等,并分包给7家施工单位。
其中,上海迪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伟星出借资质给个体人员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分包脚手架搭建工程。支上邦和沈建丰合伙借用迪姆公司资质承接脚手架搭建工程后,又进行了内部分工,支上邦负责胶州路728号公寓大楼的脚手架搭建,同时支上邦与沈建丰又将胶州路教师公寓小区三栋大楼脚手架搭建的电焊作业分包给无证的个体人员沈建新。脚手架施工经多层转包,且承接方都不具资质,为特大火灾的发生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