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不得将医保卡、就医记录册等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将被处以退回违规费用、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市人保局就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回答相关提问,明确了定点医院、定点药店、个人以及管理检查人员违反医保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个人违反医保规定的,市人保局将责令其退回违规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将其医保费用记账结算改为现金结算1至6个月。对出借冒用、伪造变造医保凭证等诈骗医保基金行为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违反医保规定行为包括:将本人的医保凭证出借给他人使用,或者有偿转让诊疗凭证、结算单据;冒用他人医保凭证或者伪造、变造医保凭证,进行就医并结算费用;通过重复就诊或者伪造、变造、涂改病史、处方、报销凭证、医疗费用单据等方式,进行医保结算;变卖由医保费用购买的药品等。
如果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发生医保违规行为,《办法》规定,市人保局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关医保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中止1至6个月医保结算关系或取消医保定点资格。对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相关科室或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保规定的,将暂停其医保费用结算支付。
近年来,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医生甚至与不法分子串通骗取医保基金。部分参保人员贪图小利,出借、冒用医保卡,为不法分子从事违法活动创造条件。《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以地方政府规章形式发布的医保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