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检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公路工程等类别。为了对检测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本《办法(草案)》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基础上,将上述各类建设工程均纳入规定。同时,除由检测机构实施的对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半成品、成品和工程实体检测外,《办法(草案)》将生产单位企业内部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均也纳入规定,并将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实验室统称为建设工程检测单位。
(二)关于检测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本市检测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办法(草案)》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行业纪律管理、企业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企业内部实验室的评估论证、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及受委托建设和维护检测信息平台等职责。同时,根据本市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检测行业作为鉴证类行业实行当然会员制,也即“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三)关于检测制度
为发挥生产、建设和施工单位自律,监理和政府部门监督的各自作用,《办法(草案)》规定了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以及政府部门监督检测制度。生产单位在供应材料前对生产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进行自检试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半成品、成品和工程实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水运、水利等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方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检测。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测应当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
(四)关于检测合同备案和检测费用单列
为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加强对擅自转包、压价竞争等危害检测活动正常开展的不法行为的监督,《办法(草案)》规定检测合同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同时,为了规范检测取费,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和单列检测费用,并存入银行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五)关于信息化管理
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具有积极的意义。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市民和相关单位意见,希望市民和各单位就规范检测活动,发挥检测行业协会自律作用,严格检测从业人员管理,推广应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政府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等重点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
电子邮件地址:fzbcjc@shanghai.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1年5月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检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以及商品混合料和预制构件和节能建设工程材料生产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对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机械设备、构配件、半成品、成品以及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检测单位包括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试验室。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检测的监督管理。
交通港口、水务、绿化市容、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市物价、财政、工商、消防、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行业协会)
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是建设工程检测机构的自律性组织,具体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并开展监督和从业纪律教育;
(二)维护检测会员单位和检测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接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开展企业资质条件现场核实;
(四)开展企业内部实验室的评估论证;
(五)对检测从业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六)接受市建设交通委委托承担建设工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七)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在本市开展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市建设交通委对行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检测活动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客观、规范、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检测工作程序。
第二章检测单位及检测从业人员管理
第七条(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获得国家、本市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在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应当通过计量认证。
第八条(企业内部试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