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五四”青年节,按照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上的青年可在5月4日享受半天假期,然而记者却发现,这一个有着明文规定的放假待遇,大多数上班青年无法享受,常常要无奈接受“加班”。
在一家中日合资医用耗材企业供职的严小姐根本不知道有放半天假的规定:“公司只有通知劳动节3天放假,根本没提到青年节。”杨浦区某高级中学的语文教师张先生表示,“教学任务很重,劳动节已经放了3天,即使青年节有规定可以休息也不敢休,如果坚持要休息反而会被认为是怪事。”
同样是规定放假的节日,为何企业执行起来会有差别?市总工会法律部专家谈育明表示,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相关规定,青年节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不是国务院办公厅放假通知中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因此,青年节放半天假并非是法律的硬性规定,通常由单位自行安排。和青年节“境遇”相似的还有妇女节、儿童节等节日。
此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这就意味着职工在青年节加班,没有相应的补偿福利,不能像劳动节等法定节假日那样获得三倍加班工资。不过,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恰逢双休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的,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一项最新的调查显示,有52.9%的网友要求企业严格执行青年节放假半天,与此同时,有87.9%的网友表示自己过去3年从未在青年节放过假。“放假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青年节成了无所谓过不过的‘鸡肋’节日。”中智上海法律部高级经理翁浩青建议,一些企业工会不妨将“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必须执行放假”等条款写进专项集体合同,以确保员工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