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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收废品”12月起须备案

新的《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下月起,本市将对回收经营者设立备案制度,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据介绍,下月起,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者,需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向市商务部门备案。对于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还应当向市公安部门备案,并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市容卫生、治安管理等方面对相关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

  上海废品回收规范

  12月起,凡属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处理报废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售给指定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名列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名录范围内,具体名录范围将由市商务等部门通过定期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

  加强建筑工地产废回收行为监管

  未来,在企事业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建(构)筑物拆除招标或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向经备案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同时,《管理办法》将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主要针对其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以及处理其他建筑废弃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