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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吧打伤他人被禁2年内进娱乐场所

见到前女友与其他男子在一起,醋意大发的凤阳人胡某及同伴衡某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人轻伤,近日,当地法院在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时,依法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并禁止衡某两年内进入网吧、夜总会、酒吧等娱乐场所。据了解,这也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该院对娱乐场所犯罪发出的首例禁止令。


2011年11月14日下午1时许,胡某、衡某等五人在凤阳县府城镇一家网络休闲会所一楼大厅打游戏,胡某看到其前女友小丽与高某、汪某等人来到游戏室。胡某醋意大发,无故用空饮料瓶砸高某,高某被砸后看了一眼胡某,胡某遂上去抓住其头发对其进行殴打,其间衡某等人也上前帮助殴打高某、汪某。致使高某头部、面部受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鉴定为轻伤。

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胡某在公共场所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衡某明知其任意滋事,仍积极参与,伙同随意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判处衡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两年并禁止其两年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游戏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主审法官昨日向记者介绍,鉴于衡某犯罪时不满十七周岁,对其缓刑并实施两年的“禁娱”,正是为了他良好成长,两年内,其具体表现应向辖区公安机关如实汇报,如有违反,将会加重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