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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目前,本市建设工程检测活动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隐患。主要是:


(一)检测市场存在无序竞争。有的检测机构诚信严重缺失,以严重低于市场指导价的价格承接业务后,采取违反检测规程、少做甚至不做试验、编造数据、伪造检测报告等方法降低成本;有的检测机构承接业务后违法转包、收取管理费,进一步压缩了检测的合理成本。检测市场的各类恶性竞争行为,最终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检测活动独立性、客观性受影响。由于检测市场的不规范,导致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受委托方干预的问题较为严重。有的委托检测合同将提交检测结论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作为合同履约条款,迫使检测机构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检测行业中的作假现象,使整个检测行业的公信力受到社会质疑。


(三)检测监督制度约束力不够。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平行检测。但目前,监理平行检测制度尚未有效开展。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也缺乏有效监督,对于检测活动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缺乏行政处罚等制约措施。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检测活动,切实发挥检测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应有作用,保障市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检测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检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和公路工程等类别。为了对检测活动进行统一管理,本《办法(草案)》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交通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基础上,将上述各类建设工程均纳入规定。同时,除由检测机构实施的对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半成品、成品和工程实体检测外,《办法(草案)》将生产单位企业内部实验室的检测活动均也纳入规定,并将检测机构和企业内部实验室统称为建设工程检测单位。


(二)关于检测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本市检测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办法(草案)》规定了行业协会的行业纪律管理、企业资质条件现场核实、企业内部实验室的评估论证、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以及受委托建设和维护检测信息平台等职责。同时,根据本市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有关规定,检测行业作为鉴证类行业实行当然会员制,也即“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三)关于检测制度


为发挥生产、建设和施工单位自律,监理和政府部门监督的各自作用,《办法(草案)》规定了生产单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以及政府部门监督检测制度。生产单位在供应材料前对生产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成品进行自检试验;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半成品、成品和工程实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公路、水运、水利等建设工程,按照规定可由施工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按照监理规范与监理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抽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按照抽检分离、盲样检测的方法按照一定比例进行监督检测。同时,规定了回避制度,自检、监理平行检测和政府部门监督检测应当委托不同的检测机构进行。


(四)关于检测合同备案和检测费用单列


为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加强对擅自转包、压价竞争等危害检测活动正常开展的不法行为的监督,《办法(草案)》规定检测合同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检测合同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原合同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同时,为了规范检测取费,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明确和单列检测费用,并存入银行专项账户,专款专用。


(五)关于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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