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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4亿公款获刑10年

挪用3.96亿元公款,中华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近日终审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对账单遭疑后处长“自首”

案发前,刘林祥担任中华全国供销总社财务部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务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2004年9月,财务部内部调整,刘林祥拒绝将近几年来单位与银行往来的对账单拿给领导李某过目。

在得知李某准备到银行亲自查账后,2004年9月14日刘林祥找到李某,交代了自己在过去三年间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间,刘林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梁某负责的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等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借款3亿多不设还款时间

刘林祥称,最初他通过一位老领导结识了正在帮银行拉贷款的梁某,为了帮忙就存了2000万元在某银行账户。

此后,两人私下有了更多接触。由于梁某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于是提出以其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亿元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元。

考虑到能为单位创收、体现自己的能力,刘林祥陆续将涉案的3亿多元借给了梁某,但在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贷款人不知情不担刑责

向领导坦白了全部借款情节后,单位查账发现梁某尚欠2亿多元。随后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并于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本金和利息合计约4.27亿元。

2010年9月20日,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市高院作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